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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看到的是,在人治社会的封建时代,法律更多地受到统治者个人道德、品质、性格、修养、学识种种方面的影响。隋文帝尽管有革新刑律的思想,有减轻刑罚的规定,并修入律中。在其前期也还算较为守持刑律,但是,到后期,隋文帝往往违法行事。定法者本人不按法行事,法律的威严,法律的存在,也就动摇了。如隋文帝常在朝堂上杖杀官员,盗一钱以上、三人同窃一瓜,也被处死。他慎刑、轻刑诏书的墨迹未干,而身自破坏。写在纸上的刑法,与统治者的执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别,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。
改革府兵制度
隋文帝在灭陈统一全国之后,于开皇十年(590年)对军事制度也进行了改革。之所以在这时候改革军事制度,隋文帝是有周到考虑的。因为在此之前要全力准备、加强军事力量,完成统一全国的大业,不便匆忙改革军制,影响统一活动的顺利进行。现在国家统一,隋文帝一则要销兵重农,安定天下,另一方面,也确实有必要对西魏以来的府兵制作一切合实际的变革。
府兵制度起于西魏,在此之前,府兵泛指军府之兵。北魏在六镇起义之后不久,分为东西两部分,为与东魏抗衡,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大统八年(542年)将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之人,编为六军。大统九年,西魏与东魏大战,西魏在邙山战败,损失巨大。为补充和扩大军队,宇文泰就不断收编关陇豪右、乡兵、部曲,由当州的豪望为乡帅,进行带领。大统十六年,宇文泰建立起八柱国、十二大将军、二十四开府(即军)的府兵组织系统。府兵最高领导是八柱国,它是模仿鲜卑拓拔八部而设。八柱国中,宇文泰为全军统帅,宗室元欣仅挂虚名,另外六个柱国分统府兵,与周官六军之制相符。至西魏恭帝元年(554年),又按北魏早期所属大小部落姓氏,赐姓诸将,所统兵士,改从主将之姓。可见府兵制在这时有着浓厚的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。
北周武帝在建德二年(573年)、三年时,为加强对府兵的控制,改府兵军士为“侍官”。这就是说,全国的府兵,都是皇帝的侍卫,成为皇帝的亲军,而不再隶于柱国。同时,又广泛招募汉人人军,免其课役。一人充当府兵,全家都人军籍,不隶州县。在城的军人,置军坊,在乡者为乡团,由所置之坊主、团主进行统领。
2-7隋朝军服
从西魏、北周府兵的情况可知,这两个时期,府兵带有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,虽已开始吸收汉人人军籍,而未改变其鲜卑之姓,其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依然很浓,还多少带有一些私人武装的性质;另一方面是军民分籍,兵农各不相关。从发展趋势上看,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,皇帝对府兵的控制逐渐强化。
杨坚在辅政之初,便力图抹去府兵的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,他在大定元年(581年)二月,取代北周前夕,便“令日已前赐姓,皆复其旧”。这样,不仅淡化了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,而且也使府兵的私家军事组织的性质更进一步削弱了。它有力地制止了整个鲜卑族在汉化方面的倒退。开皇十年,全国统一已经实现并得到巩固,于是,隋文帝下诏对府兵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,其诏日:
魏末丧乱,宇县瓜分,役车岁动,未遑休息。兵士军人,权置坊府,南征北伐,居处无定。家无完堵,地罕包桑,恒为流寓之人,竟无乡里之号。朕甚愍之。凡是军人,可悉属州县,垦田籍帐,一与民同。军府统领,宜依旧式。罢山东、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。隋文帝这道诏书,是府兵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。首先,诏书指明改革府兵的时机成熟了。魏末以来,国家处于分裂状态,军事活动频繁。
西魏、北周设立府兵之制,兵士没有固定居处。军士与百姓是分离的,士兵生活很苦,其家庭也遭受众多苦难,常常流离,没有固定的乡里。
现在,不仅北方早已结束了分裂状况,而且南北合一,可说是天下太平,四海一家,已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。
其次,兵农合一。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,最关键的是:军人悉属州县,恳田籍帐,一与民同。军籍与民籍统一,军人的户籍、计账,与民户一样,隶属于州县,不再实行军民分籍的办法,士兵可同百姓一样,在均田制度之下,获得分额土地,进行农业生产。这样,不仅军民在隶属州县上没有区别了,而且兵农结合起来了,士兵也要从事农业生产,大大改变了原来鲜卑部落兵制的性质。原来由鲜卑人当兵作战,汉人从事农业生产,自然使民族隔阂加深。现在,诏书解决了这个问题。这是统一国家所要求的。在一个帝国之内,民族之间依然严重对立,是不能允许的,因为这会大大削弱帝国力量和破坏国家的统一。经过改革,府兵制度下的士兵,有田地、有户籍,生活有了保障,他们定居了下来,这对于社会的安定、国家的统一,都是大有好处的。
第三,一个国家不能没有军队,统一国家需要强有力的军队抵御外来侵犯,防范内部的反抗,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巩固统治。所以,隋文帝改革府兵制度的时候,十分注意不削弱府兵的力量。军府统领,宜依旧式,就是不改变统领府兵的方式。隋朝政府在中央设置了十二卫,它们是:左右翊卫、左右骁骑卫、左右武卫、左右屯卫、左右御卫、左右候卫,由各卫的大将军统领。地方上有鹰扬府,分属十二卫。这样也就将府兵的统率权进一步集中到中央,大将军向皇帝负责,兵权也就集中到了皇帝手中。这样的改革无疑是加强了隋朝中央对武装力量的控制。由此可见,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,其基本立足点是加强而不是削弱国家的军事力量。
第四,罢去山东、河南以及北方边缘地区新设置的军府。国家统一之后,隋文帝要消除混乱的局面。山东、河南及北方,在长期的变动混乱之中形成的军事机构,往往为反叛中央的势力所利用,隋文帝亲身体验过这种反叛。他刚当丞相辅政之时,山东就爆发过尉迟迥的反抗。现在罢去山东、河南及北边新置军府,从而使军事力量对比的天平更加倾向中央所在的关中地区,这是统一国家在军事上的需要,亦即造成内重外轻的局面。这样做,有利于消除以往北方混乱的军事形势所造成的动荡局面,有利于社会的安定。内重外轻局面的形成,中央实力的增强,又有益于巩固统一,防止出现分裂割据局面。
隋文帝有着消除混乱、防止发生军事冲突的强烈愿望,同时也从防止百姓的“犯上作乱”出发,便于开皇十五年(595年)又颁布诏令:“收天下兵器,敢私造者坐之;关中、缘边不在其例”。这是府兵制度改革后,稳定局势,防止混乱,防范百姓的一个重要补充措施。
最后,府兵制度的改革,有消除军人,特别是军将世袭特权的作用。北周武帝以来,最高统治者就不断进行改革,来冲淡和消除存在于府兵制度中私家武装的性质。隋文帝的改革,吸取了前朝的成果,而又更进了一步。他以十二卫统领鹰扬府,将大权收归中央。士兵有了土地且又户籍隶属州县,中央对地方的控制,由于政治改革而大大加强,这样,府兵也就被中央牢牢控制了。军府将领由皇帝通过兵部选任,不再由一家一姓所世袭,加之从地方鹰扬府挑选、训练、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,使私家武装的性质彻底消失了。
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,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、维护国家统一的巨大作用,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军事本身。
创设国子寺
隋文帝即皇帝位后,非常重视振兴学校。为实现国家对各级学校的有效管理,隋文帝把原隶属太常寺的国学从太常中分离出来,命名为国子寺,作为国家教育部门的最高行政机构。开皇十三年(539年),国子寺改为国子学,大业三年(607年)又改名国子监,并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。
国子寺从太常的隶属下分立出来,作为独立的国家最高教育机构,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专管教育的行政部门,设置了负责全国学校教育的最高长官,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。
2-8国子寺
据《隋书·百官志下》的记载,国子寺设祭酒一人,为其最高长官,属官有主簿、录事各一人。除了传统的国子学、太学、四门学外,隋朝又创立了书学、算学和律学(律学属大理寺)等专科类的中央官学,形成了所谓“六学”系统。六学之中,各置博士教授,其中国子学、太学、四门学各置博士1人、助教5人,书学、算学各置博士2人、助教2人。在学的学生人数,国子学140人,太学、四门学各360人,书学40人,算学80人。
据《北史·儒林传序》记载,隋文帝于即位之初,倡导文教,设国子寺,使“强学待问之士,靡不毕集”,“京邑达乎四方,皆启黉校。齐鲁赵魏,学者尤多,负笈追师,不远千里。讲诵之声,道路不绝。中州之盛,自汉魏以来,一时而已。”
然而,隋文帝晚年,又以“设学之理,多而不精”为由,废天下学校,只存国子学一所,则是有违于初衷的失误。
隋文帝创设国子寺,使之成为国家主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,在三学之外,首创书学、算学和律学,使之成为“六学”,则是隋文帝对于中国教育事业发展史的一大贡献,并为唐王朝所继承发展,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。
议正乐
隋文帝即位之初,沿用北周礼乐。然而,作为一代开国之君,隋文帝当然要有为新王朝服务的雅乐。开皇二年(582年),齐黄门侍郎颜之推上言说:“礼崩乐坏,其来自久。今太常雅乐,并用胡声,请凭梁国旧事,考旧古典。”(《隋书·音乐志中》)
太常乐中“并用胡声”,这不能不引起隋文帝的重视,但颜之推“凭梁国旧事,考寻古典”的建议,却使隋文帝大为不满。他说:“梁乐亡国之音,奈何遣我用邪?”(同上)
于是,隋文帝命乐工齐树提检校乐府,改换声律,益不能通。不久,拄国、沛公郑译奏请文帝,“请更修正”。于是,隋文帝诏令太常卿牛弘、国子祭酒辛彦之、国子博士何妥等人“议正乐”。然而,因“沦谬既久,音律多乖,积年议不定。”隋文帝为此大怒道:
“我受天命七年,乐府犹歌前代功德邪?”
于是,又诏令“求知音之士,集尚书,参定音乐。”郑译参照龟兹音乐理论,并继承周代、汉代的传统音乐理论,主张采用七声音阶,并说服了主张采用五声音阶的苏夔,二人意见取得一致,其音乐理论亦得到众人的认可。然而,国子博士何妥,颇受文帝信任,他对郑译的理论进行非难,主张“用黄钟一宫,不假余律”,讨得文帝欢心,何妥亦受到赏赐。
开皇九年,平定南陈,获宋、齐旧乐。太常卿牛弘根据郑译的音乐理论,“又请依古五声六律,旋相为宫”,但隋文帝“犹忆妥言,注弘奏下,不许作旋宫之乐,但作黄钟一宫而已。”于是,牛弘及秘书丞姚察,通直散骑常侍许善心、仪同三司刘臻、通直郎虞世基等人提出了“今以五引为五声,迎气所用者是也。余曲悉用宫声,不劳商、角、徵、羽……明知雅乐悉在宫调,已外徵、羽、角,自为谣俗之音耳。”(同上)隋文帝听从牛弘等人的上奏,“故隋代雅乐,惟奏黄钟一宫,郊庙飨用一调,迎气用五调。旧工更尽,其余声律,皆不复通。”
隋文帝赞成“雅乐悉在宫调”,其指导思想可见于他于开皇九年十二月甲子日所下达的诏书。
2-9隋朝时期出现的口笛
朕祗承天命,清荡万方,百王衰敝之后,兆庶浇浮之日,圣人遗训,扫地俱尽,制礼作乐,今也其时。朕情存古乐,深思雅道:郑、卫淫声,鱼龙杂戏,乐府之内,尽以徐之。今欲更调律吕,改张琴瑟。且妙术精微,非因教习,工人代掌。止传糟粕,不足达神明之德,论天地之和一区域之间,奇才异艺,天知神授,何代无哉!盖晦迹于非时,侯昌言于所好,宜可搜访。速以奏闻。庶祝一艺之能,共就九成之业。(《隋书·高祖纪》)正是在这道诏书下达之后,才诏令牛弘、许善心、姚察、虞世基等人’议定作乐“的。因此,牛弘等人不雩不迎合隋文帝的意句,以”雅乐惟奏黄钟一宫“。
开皇十四年三月,乐定。牛弘等人上奏:“臣等伏奉明诏,详意雅乐,博访知音,旁求儒彦,研校是非,定其去就,取为一代正乐,具在本司。”(《隋书·音乐志下》)与此同时,“并撰歌辞三十首,诏并令施用,见行者皆停之。其人间謇乐,流僻日久,弃其旧体者,并加禁约,务存其本。”(同上)开皇年间,议定正乐(即雅乐),至此告一段落。
开皇十四年(594年)四月乙丑目,隋文帝下达诏书:在昔圣人,作乐崇德,移风易俗,于斯为大。自晋氏播迁,兵戈不息。稚乐流散,年代已多,四方未一,无由辨正。赖上天鉴临明神降福。拯兹涂炭,安息苍生。天下大同,归于治理。遗文旧物,皆为国有。比命所司,总令研究,正乐雅声,详考已讫。宜即施用,见行停者。人间音乐,流僻日久。弃其旧体。竞造繁声,浮宕不归,遂以成俗。宜加禁约,务存其本。“(《隋书·高祖记》)这道诏书,阐述了隋文帝定雅乐的指导思想及其目的,是对隋初议正乐的总结。不难看出,隋文帝议正乐的目的,是为着通过”移风易俗“,来为推行他的轻徭薄赋、务求节俭、反对奢侈,从而为恢复国民经济、安定和富强国家的治国方针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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