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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伐陈中,杨俊因军功而使“高祖闻而大悦,下书奖励焉”。然而,后来杨俊“渐奢侈,违犯制度,出钱求息,民吏苦之”。隋文帝派使臣查问此事,与此案“相连坐者百余人”。但是,杨俊非但毫无改悔,反而变本加厉,“于是盛治宫室,穷极侈丽”,被隋文帝召回京师,因其奢侈而免官。左武卫将刘升劝谏说:“秦王非有他过,但费民物营廨舍而已,臣谓可容。”
“法律不可违犯。”文帝回答说。
刘升还是劝谏,文帝愤怒变色,刘升才不敢再谏。后来,上柱国、御史大夫杨素又进谏说:
“秦王的过错,不应受此处罚,愿陛下详察。”
“我是五个儿子的父亲,何不别制天子儿律?以周公之为人,尚诛管、蔡,我诚不及周远矣,安能亏法乎?”
隋文帝没有答应杨素的请求,到最后也没有更改对儿子的处罚决定。
又如大司徒王谊,本是隋文帝的同学,旧交颇深,又是佐命功臣,其子娶文帝第五女。后因犯法,“公卿奏谊大逆不道,罪当死。”隋文帝见王谊,怆然说道:
“朕与公旧为同学,甚相怜愍,将奈国法何?”(《隋书·王谊传》)隋文帝为此下诏说:
“谊,有魏之世,早豫人伦,朕共游庠序,遂相亲好。然性怀险薄,巫觋盈门,鬼言怪语,称神道圣……此而赦之,将或为乱,禁暴除恶,宜伏国刑。”
于是赐死于家。
2-4杨素
由于隋文帝对犯法官员的严加惩治,隋初官员贪污犯法的事情,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。
通过御史台这一监察机构来纠察官吏的失职违法行为,是隋文帝整顿吏治的又一内容。例如,李孝贞隋初任蒙州刺史,“吏民安之”。
后来不安心于政事,“每暇日,辄引宾客弦歌对酒,终日为欢。”(《隋书·李孝贞传》),不久,被任命内史侍郎,与内史李德林参典文翰。由于不称职,隋文帝发怒而谴责他,并敕令御史弹劾他的过失,将他调任金州刺史。
隋文帝还经常派御史持节巡察州县。据《隋书·柳或传》记载,柳或为官清正廉直,不畏权贵,令商贩叹服,杨素怀恨;又曾多次上书言事,被文帝所采纳。隋文帝令柳或持节巡察河北52州,柳或“奏免长吏赃污不称职者200余人,州县肃然,莫不震惧。”文帝嘉奖柳或,“赐绢布200匹,毡30领,拜仪同三司。”一年多过后,加员外散骑常侍。隋文帝仁寿初年,柳或又持节巡察太原19州,回到京师后文帝又赏赐给他绢布50匹。
隋文帝为整顿吏治在精简地方行政机构、表彰与赏赐良吏、严惩贪官污吏、加强御史弹劾并派御史巡察州县等方面所作出的一些努力,确实收到了实效,使隋初的官场风气和吏治较为清明,连同对中央官制的改革以及对官吏选用、考核和奖惩方面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,这就为隋文帝所实行的其他改革、恢复和发展经济、统一南方和兴盛隋王朝,从组织路线上准备了必要的有利条件。
创建科举制度
自曹魏时陈群创九品官人之法,士族通过它把持了仕途。这种九品官人之法,是由大大小小的门阀士族任中央的大中正和各地的州中正,负担人才的选拔。他们按照士族的要求,将人才分为九等(九品),人仕做官者,均为门阀士族。九品中正制度,就是维护士族政治特权、垄断仕途的制度。这种制度下选官用人“惟能知其阀阅,非复辨其贤愚”。九品中正制的这种弊病,到南北朝后期,已经十分明显地暴露出来,被许多稍有眼光的政治家所抨击,也遭到庶族的激烈反对。九品中正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。
在九品中正制实行的300余年中,庶族地主在士族门阀的排挤、压抑的夹缝之中,依然艰难地发展着,他们的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,逐渐形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强大社会势力。庶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,强烈要求在政治上获得相应的地位。皇帝和中央政府面对这股日益壮大的社会势力,也不得不考虑在政治上给以出路。同时,皇权和士族在政治、经济上的矛盾和冲突也在发展。皇帝对于士族把持政权,垄断仕途并不甘心,而且强烈不满。不仅如此,在分配剥削农民劳动果实上,皇帝与士族也存在着严重的经济冲突。削弱士族势力,成为皇帝与庶族的共同要求。在共同利益或者说反对共同敌人的推动下,王权与庶族联合,共同反对士族门阀就有了可能。于是皇帝便可以从改革选举制度着手,来给庶族打开入仕的大门,同时,又可以剥夺士族的特权,这样不仅打击了士族门阀,有利于加强王权,而且可以缓和庶族与中央、王权的矛盾,使他们拥戴王权。改革选举制度,到南北朝后期便提到了政治议事的日程上,隋文帝以政治家的敏感及时而正确的处理了这一政治课题。
2-5科举制
早在两魏、北周时期,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,九品中正制已经动摇。隋文帝即位之后,趁势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度,他规定:每州每年贡士三人。这样,300余年来士族门阀的政治特权,他们把持垄断仕途的制度被取消了。隋文帝的这一改革,从政治上大大打击了士族门阀。开皇十八年(598年)隋文帝下诏:“京官五品以上,总管、刺史,以志行修谨、清平干济二科举人。”这是要求五品以上京官与地方长官,向中央推荐德才兼备的士人,然后由中央进行考核,安排做官。这进一步改革了选拔官员的制度,要求也更为明确了。向中央推举人才的已不是那些担任“中正”的士族门阀,而是隋王朝的官员,也就是五品以上的京官和各地方的长官。他们摆脱了土族的偏见,而以王朝的需要来考虑推举的人士。对于被推举人的标准,也不再是土族门阀把持仕途时,只注重出身门第,而是隋文帝要求的德与才,亦即“二科”:志行修谨,清平斡济。这样,入选的人,就不再由门阀土族所包揽了。庶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,只要符合“二科”的要求,便有入选的可能。庶族地主人仕的大门终于打开了。他们以欣喜的心情支持给予他们入仕机会的隋文帝和拥护隋王朝。
到隋炀帝时“建进士科”,正式建立了通过考试选用官吏的制度,可以说,这是隋文帝以二科举人的发展,成为了最早的科举取士。此后,经过唐代的发展、完善,形成了科目齐备、制度健全的科举制度。
隋代开创的这个制度,整整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1300年。对于科举制度的产生,隋文帝创始之功不可没。
隋文帝从废九品中正、以二科举人开始隋代选举制度的改革,其意义十分重大。
首先,它沉重地打击了士族门阀,剥夺了他们垄断仕途、把持政权的政治特权,为进一步打击士族,使地主阶级中这一最腐败、最反动的阶层迅速从历史舞台上消失创造了条件。这是非同寻常的、具有进步意义的政治举措。
其次,从选举制度本身看,它是一个新的创造,是选举制度的伟大变革。在隋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出现了科举制度的雏形。这种制度,相对于九品中正制来说,要公平一些,通过考试来衡量人才,选拔人才。从此,科举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各项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
环,是对中国封建社会各方面产生影响深远的重大制度。
第三,这一制度的出现,改变了封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前途。最为得益的自然是庶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,他们依仗自己的学识才能,通过考试,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,择优录用,步入仕途,参加政权,过问政事。他们政治上的欲望得到了满足,由此,他们更加忠于隋王朝,也就扩大了隋王朝的统治基础。至于一些平民百姓,尤其是农民子弟,力求糊口度日尚且难以应付,怎能有时间去攻读儒家经典,以求人仕呢?当然,也不排斥少数例外。士族门阀失去了垄断仕途的特权,他们的子弟,只有同庶族地主等一起在新的选举制度下竞争。比起在九品中正制度下,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人仕,自然要艰难多了。庶族地主有了入仕的机会,同中央王权的矛盾缓和了,他们与王权结合对付±族,进一步削弱和打击了士族势力,加速了士族的消亡。
最后,新的选举制度,可以更广泛地在地主阶级各阶层以至平民中选拔精干有用之才,相对于九品中正制来说,更多一些“任人唯贤”的味道,这有利于隋王朝以至后来的唐王朝,通过新的选举制度拔用人才,大大改善了官员的构成,有利于吏治的澄清。隋文帝对选举制度的改革,虽然还不完备,但其创始之功,是应予肯定的。
制定《开皇律》
北周刑政苛酷,尤其是宣帝时期,荒淫无度,又恶闻其过,对进谏者,采取诛杀之法。他增加武帝所制《刑书要制》的条文,使刑法更为峻苛。其法规定:“逃亡者皆死,而家口籍没”,“鞭杖皆百二十为度,名日天杖。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”,“又作僻磋车,以威妇人”。弄得“上下愁怨”、“内外离心”。杨坚辅政为相,便“行宽大之典,删略旧律,作《刑书要制》”。称帝建立隋朝的当年,隋文帝便命左仆射高颎、上柱国郑译、杨素、大理前少卿常明、刑部侍郎韩溶、礼部侍郎李谔、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。这年十月刑律制成,由隋文帝下令颁行。由于律令初行,百姓并不知犯禁,所以犯法者甚多,加上官员在北周苛政之后,仍把致人以罪为能。所以,隋文帝便“诏勒四方,敦理辞讼”。到开皇三年(583年),隋文帝览阅刑部奏状,见断狱之数,一年达万条之多,认为律文还是太苛刻严密,便令苏威、牛弘等人“更定新律”,也就是对元年所修的隋律再行修订。这次修订,削除死罪81条,流罪154条,徙、杖等千余条。整个新律只有500条,分十二卷。即:名例、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、捕亡、断狱。唐人认为这部刑律“刑纲简要,疏而不失”。隋文帝开皇年间所订的隋代刑律,史称《开皇律》。参加修律的还有通熟律法的裴政、李德林、赵芬等人。尤其是裴政,于修订隋律贡献最大,宽简刑律的许多条文,都出自裴政之手。
2-6隋朝宝刀
隋文帝颁律时指出:“帝王作法,沿革不同,取适于时,故有损益”。可见,《开皇律》是适合当时的刑律,对以往旧律有所革除。它是一部具有改革精神、富创造性和进步意义的刑律。
首先,革除酷刑。《开皇律》之刑名有五,即:死刑二,为绞、斩;流刑三,为一千里、一千五百里、两千里;徒刑五,为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;杖刑五,从六十至一百;笞刑五,从十至五十。隋代死刑,是绞与斩,而北周死刑有五:磬、绞、斩、枭、裂,北齐死刑为四:冁、枭、斩、绞。磬是缢杀;绞是勒死;斩是以刀砍杀;枭是处死后悬头示众;裂即冁,是用车分裂人体的严酷死刑。磬近于绞。枭、裂(冁)都是比较严酷的死刑。隋文帝认为“绞以致毙,斩则殊刑,除恶之体,于斯已极。枭首冁身,无所取”。所以,革除了这二种酷刑。北齐、北周均有鞭刑,多者鞭百,隋文帝认为“鞭之为用,残剥肤体,彻骨侵肌,酷均脔切”。所以,对此等酷刑也予以削除。
其次,刑律简明。汉代刑律,在刘邦人关之初曾约法三章,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,废除了“繁于秋萘”的秦法。但是,曾几何时,汉律条目就无限膨胀起来,以至于“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,大辟四百九条,千八百八十二事,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,文书盈于几阁,典者不能遍睹。”晋律进行简化,改订成20篇,620条。至北齐又增至949条,北周更增至1537条。隋文帝命大臣所修《开皇律》仅500条,为12卷,“自是刑纲简要,疏而不失”。这部简明的《开皇律》也就成为唐代修刑律的范本,其影响及于明清。
第三,刑罚较轻。刑罚轻,充分体现了《开皇律》的进步性。死刑定为绞、斩二种,革除了前代的酷刑。在连坐族刑方面,也较前代法律规定的夷三族、或夷五族,甚至夷九族,有较大减轻。在《开皇律》中规定“唯大逆、谋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斩,家口没官”。这就是说,最严重的罪也只是诛灭二族,而且只限于“大逆”、“谋反逆”。又如流刑,北齐的流刑没有规定道路远近。北周则从2500里至4500里不等,均加鞭笞。《开皇律》大大减轻了,只有1000里至2000里。再如徒刑,历代有种种名称,像刑作,耐刑,年刑,居作,输将,鬼薪,城旦舂,白粲,司寇作,完刑等等,北齐时称刑罪或耐罪,《开皇律》采取北周的徒刑之名,而将北齐、北周徒刑刑期1-5年,改为1-3年,而且不再附加鞭、杖、笞。此外,《开皇律》还规定,拷讯囚犯时,禁止使用大棒、束杖、车辐、压踝、杖桄,常刑讯囚、拷杖不得超过200杖,杖之大小也有定式,行杖时不得易人、囚犯杻枷的式样、重量,《开皇律》也有统一规定,地方不得随意加大加重。这些都反映出《开皇律》的刑罚比前代减轻了,这是刑律进步的表现,这一切,对唐代以后的刑律影响极大。
《开皇律》自然是维护隋朝统治的法律,对于不利于封建秩序、不利隋朝廷的“十恶”,即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臣、太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,触犯者是一律从严惩治,不予赦免。对官员、皇亲国戚与贵族,又有减免刑罚的具体规定,如为官者犯法,可以据情以官抵罪,而亲、贵、贤、故、能、功、勤、宾等八种人,犯罪要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,称之为“八议”。
总之,《开皇律》相对于前代的刑律,是一个历史的进步,应当加以重视,它不仅可以减轻人民的痛苦,而且还使定刑治罪有一个划一的标准,有利于吏治的改善。《开皇律》对唐律的影响十分巨大,唐代修订刑律,基本参照了《开皇律》,也是分12卷,500条,而刑律名也完全一样。《开皇律》虽已佚失,但是隋代订律,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是应予肯定的,而具有改革创新思想、指导修订《开皇律》的隋文帝,其功亦不可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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